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
聲 請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宏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亞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
清算人
事件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費用新台幣1,000元
,
惟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