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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清算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亞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,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費用新台幣1,000元 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