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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  告 張月珍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3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