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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 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盛迪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953,430元,應徵裁判費10,4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9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 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