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黃彥鈞
上列原告與
被告捷優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