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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黃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優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