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 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4,631,24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9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