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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  告 美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源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0 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