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
原 告 美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月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康源璋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0 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簡易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