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聲請人係請求
相對人塗銷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之註記而聲請調解,其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以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應繳聲請費2,0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)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〔地號、建號全部;全部資料均無遮掩〕及全部土地、建物共有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、聲請調解標的之
法律關係,及更新民事聲請調解狀,並
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新後之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