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陳品洋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春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660,275元[計算式:157萬元+90,275元;
遲延利息部分,原告以主請求方式為聲明,應併計其金額,違約金部分為附帶請求,不併計金額]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