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號
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銘鈞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未
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5
1,649元,應繳聲請費1,0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)
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