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
原 告 梁盛銘
訴訟
代理人 徐明珠
律師
官厚賢律師
被 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
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等事件
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 元。
惟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,聲明第一項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部分,核定為
39,476 元〔計算式:13,900元/㎡×2.84㎡=39,476元〕;聲明
第二項返還
無權占有之
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不併計算其價
額;聲明第三項依
侵權行為請求清洗房屋外牆
回復原狀部分,
按
原告就該部分所受之利益即清洗費用250 萬元核定之,以上價額
合計253萬9,4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146元,扣除
上開已繳
金額,應補繳25,1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