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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  告 梁盛銘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      官厚賢律師 被   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 元。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,聲明第一項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部分,核定為 39,476 元〔計算式:13,900元/㎡×2.84㎡=39,476元〕;聲明 第二項返還無權占有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,不併計算其價 額;聲明第三項依侵權行為請求清洗房屋外牆回復原狀部分, 原告就該部分所受之利益即清洗費用250 萬元核定之,以上價額 合計253萬9,4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146元,扣除上開已繳 金額,應補繳25,1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