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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紳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19,081 元,應繳聲請費1,0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)。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