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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銘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銓祐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000000元,應徵裁判費7,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4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 ,若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