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號
原 告 銘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一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銓祐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000000元,應徵
裁判費7,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7,4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
,若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