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412號
原 告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晉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依
民法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
回復名譽之處分,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