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  告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良承食品有限公司 即御順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 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(下同)613,400元,應徵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