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號
原 告 津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東發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良承食品有限公司
即御順食品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
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613,400元,應徵
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2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