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493號
原 告 李素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681,240元[記算式:2,200元/㎡×764.2㎡]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