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629號
原 告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本票等(
被告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提示、行使追索權
暨應返還面額新台幣(下同)223萬9748元之本票(票號YB0000000)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本票之面額為據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萬97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