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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  告 台灣不動產法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金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9,999元 (即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4日拍定取得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及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各1/3之總價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