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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  告 鑫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3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