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號
原 告 鑫拓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鐘
上列原告與
被告鈦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3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