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738號
原 告 林少鈞
上列原告請求給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、陳威甫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0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550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;若逾期不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