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772號
原 告 信合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68萬81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訴之聲明(請仔細看!)有誤否?
被告隆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訊址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街○號二樓、有誤否?請查報其
法定代理人蕭松喜之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