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780號
原 告 廣廈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錫永等15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逕
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契約,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此項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628萬3575元(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)。
備位聲明主張,若被告不能履行該
買賣契約,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8萬3575元之
違約金及法定
遲延利息。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8萬35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5352元,原告應行補繳。
二、請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資料均勿遮隱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