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855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振益間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