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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  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木松、余沚間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等事件 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。本件原 告係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結清銀行聯名帳戶,並容忍原告單獨取得 該帳戶內之存款,自屬財產權上之請求,而依原證2 所示,該帳 戶內之存款至109年6月21日止為10,016,543元,此金額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,176 元。扣除前開已繳金額 ,應再補繳97,1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