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
原 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碧玲
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曹木松、余沚
臻間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等事件
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。
惟本件原
告係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結清銀行聯名帳戶,並容忍原告單獨取得
該帳戶內之存款,自屬財產權上之請求,而依原證2 所示,該帳
戶內之存款至109年6月21日止為10,016,543元,
按此金額
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,176 元。扣除前開已繳金額
,應再補繳97,1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