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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  告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原   告 鄭羅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、李泉盛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700萬元(計算式:150萬元+700萬元+850萬元= 1,70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