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長瀨耕一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、林芸巧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,284,5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27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