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陳政緯 

            家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人          凃家瑜 
被  上訴人
即  原  告  黃國賓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: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,是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洪志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