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22號
原 告 林健明
被 告 群益豐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
被告(
起訴狀未列法定
代理人)起訴未繳納裁判費(原告
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)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t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