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李綉麥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被告廣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,927,18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139,0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