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394號
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恒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,936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9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聲請,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