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602號
上 訴 人 林晉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4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