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602號
上 訴 人 林晉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