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641號
原 告 吳江偉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 兼 訴 訟
共 同
被 告 蔡育泰
莊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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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江榮通
共 同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,經辯論終結後,
被告具狀就鑑定意見書再為答辯,是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,而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