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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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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752號
原      告  劉高峯 
訴訟代理人  張宏銘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偉剛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
 ㈠原告與訴外人全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捷公司)、劉三奇等人,於民國(下同)90年間共同向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,下稱茂豐公司)借款新台幣(下同)1,069,200元,原告與全捷公司、劉三奇於90年2月19日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,並由原告以其所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及同段179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,供被告公司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為擔保
 ㈡被告公司後於108年7月19日將前開債權讓與訴外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(下稱騰邦公司),而騰邦公司於108年10月21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56953號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,經原告就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2號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,並聲請停止執行,於訴訟過程中,騰邦公司所提答辯狀已清楚載明「經向前債權人茂豐公司確認,本案債權業已於太設企業時期(即被告公司更名前)就已清償完畢,即符合債之消滅事由,被告對原告已無任何債權,而被告亦已自行撤回執行程序」等語,確認原告確已清償,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,069,200抵押債務全數清償,被告卻未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,該登記已妨害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,為此,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。
 ㈢縱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經清償,系爭借款債權係發生於00年0月00日前已發生,應遲至105年2月19日其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,被告於5年間,即110年2月19日前均未行使抵押權,則抵押權消滅,原告亦得主張塗銷抵押權。
 ㈣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答辯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自認。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、被告為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人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據(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),自信為真實。而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,雖經被告於108年間讓與予訴外人騰邦公司,然騰邦公司於另案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號審理時,承認該債權業經清償完畢等節,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、騰邦公司出具之答辯狀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41至51頁),並經本院調閱該案相關卷宗查閱無訛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據前開說明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。
 ㈢從而,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而不存在,系爭抵押權欠缺從屬性,該登記自屬妨害原告之所有權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,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   11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王姿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   11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吳曉玟
附表:系爭抵押權

編號
不動產地號/建號
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(新臺幣)
權利人
設定義務人
登記日期及存續期間
設定權利範圍
 登記字號
1
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、面積:94.34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全部
1,069,200元
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劉高峯
90年3月21日。
自90年3月20日起至100年3月20日
1分之1
北登資字第022310號
2
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建物、權利範圍1分之1
同上
同上
同上
同上
同上
同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