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800號
原 告 鍾蕙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請求居間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3,2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2,0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