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845號
洪嘉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9,0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