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845號
即 原 告 辛蕙治
洪嘉佑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
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存卷
足憑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