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911號
原 告 林峰熙
被 告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兼
被 告 蕭明德
謝政位
鄭麗招
楊美麗
葉承翰
蕭秋麗
呂永騰
吳聰德
林夜好
林芊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
主文欄第1項關於「
編號C部分面積85.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、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163、8575分之4166比例維持共有取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編號C部分面積85.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政位、鄭麗招分別按8575分之4286、8575分之4289比例維持共有取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