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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特留分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
原 告 黄敏倉
訴訟
代理人
劉雅榛
律師
原 告 黃瓊茹
被 告 黄敏洲
代 理 人 唐玲珠
訴訟代理人
莊婷聿律師
被 告 王敏峯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返還
特留分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法庭
法 官
梁晉嘉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
周儀婷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