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林美良
被 告 暉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莊永銘
許玉娟
劉純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10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
主文欄第一項「
被告暉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、莊永銘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零
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利息、
違約金。」應更正為「被告暉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、莊永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零
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判決理由欄及附表均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暉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、莊永銘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020,771元(及利息、違約金),主文欄記載原告得請求金額為8,020,711元,為誤繕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