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
上 訴 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 訴 人 賴聖德
林豐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部分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院核該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
裁判費9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