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上 訴 人 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871,9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27,6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,
二、補正上訴理由。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)。
㈡、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
㈢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