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特別代理
人 朱光華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瑋之
遺產管理人
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
複代理人 李鴻良
訴訟代理人 張惠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附表編號2關於「積欠本金:14,700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編號2:積欠本金:1,470,000元」。
原判決附表編號2及編號4關於「借款起訖日:105/6/28至109/8/28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借款起訖日:108/6/28至109/8/28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
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