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84號
原 告 林萬程
被 告 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賴惠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不動產所有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原告請求追加
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,原告應提出林漢之戶籍資料、
繼承法
適用依據及相關規定、
繼承系統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