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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90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美英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 王心怡
支票附表:
110年度除字第000190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負責人


(新臺幣)


001
日需百備有限公司洪忠德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
109年12月31日
45,560元
CE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