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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91號
聲  請  人  鑫福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芷瑩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 王心怡
支票附表:
110年度除字第000191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負責人


(新臺幣)


001
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
台灣企業銀行和美分行
110年6月5日
447,687元
ZI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