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號
聲 請 人 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永鴻
代 理 人 林顥霖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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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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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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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鑫昌營造股份有│台中商業銀行社│109年6月30日 │1,000,000元 │C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李永鴻 │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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