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余宗穎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1,400元,原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655元,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8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