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
原 告 劉瑞堂
上列原告與
被告鑫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,052元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
適用民事訴訟法及
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、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、舊制退休金、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(下同)1,424,5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15,157元,然依
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,052元。
三、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