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
原 告 郭宏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3,602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請求金額163,602元(包括積欠薪資60,186元、公傷病假補償100,310元、
資遣費3,106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