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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
原      告  楊福田 
訴訟代理人  康毓玲 
上列原告與被告莫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    理由
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49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  法 官  徐沛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