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
原 告 楊福田
上列原告與
被告莫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
理由
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
適用民事訴訟法及
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49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